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敏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长执字第7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敏。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被执行人施敏无任何详细住址记录,只称为重庆市人,无法查证其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