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敏。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被执行人施敏无任何详细住址记录,只称为重庆市人,无法查证其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