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端桥。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好快活现代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修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的裁决书就保险未裁明交纳起始时问,事实不清,无法执行。另外,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自2008年4月23日起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因双方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请求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吴端桥申请执行的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08)第67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吴端桥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华审判员:郑潇审判员:席德厚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