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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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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萍。申请执行人许方和。申请执行人李俊萍。申请执行人许国超。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张萍、许方和、李俊萍、许国超申请执行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萍、许方和、李俊萍、许国超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727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许方和、李俊萍、许国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8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许方和、李俊萍、许国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