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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保岗、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9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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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保岗,男,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金岭回族镇披甲村。法定代表人崔泷,经理。

申请执行人单保岗申请执行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第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第7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军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