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平。被执行人青岛胶东汽车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西劳仲案字第3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西劳仲案字第3号调解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李杰审判员:周礼建
书记员:于易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