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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5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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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煜,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负责人王楚洲。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3749元;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737元;四、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名下的存款2799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