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煜,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负责人王楚洲。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3749元;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737元;四、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便民肉菜商店名下的存款2799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