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典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39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典军,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汉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翁霖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支付27428.5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汉讯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7428.57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