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雯文,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汐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京华大院**5A035。法定代表人艾远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5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