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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冀雪琴与凤翔县水利机械修配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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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冀雪琴。委托代理人张玉财。被执行人凤翔县水利机械修配厂。

冀雪琴申请执行凤翔县水利机械修配厂遗属生活费纠纷一案,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9日作出的凤劳仲案字(2002)第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凤翔县水利机械修配厂向申请执行人冀雪琴支付遗属生活费4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水利机械修配厂履行了1800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仲案字(2002)第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