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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城阳安全器材厂与李忠申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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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安全器材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立交桥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6390970-2。法定代表人纪珍尚,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忠申,农民。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安全器材厂与被执行人李忠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车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