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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他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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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廖维。被执行人青岛可蓝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沙路**。组织机构代码:69717102-8。法定代表人秦小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廖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可蓝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