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廖维。被执行人青岛可蓝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沙路**。组织机构代码:69717102-8。法定代表人秦小文,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廖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可蓝矿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