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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蒲成芳与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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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蒲成芳。被执行人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宝鸡第二发电厂长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栾钦贵,任董事长。蒲成芳申请执行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凤劳仲案字(2012)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蒲成芳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50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厚德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仲案字(2012)第4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