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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书本与被申请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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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书本。被申请执行人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干。

本院在执行张书本与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朝阳

书记员:迟浩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