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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乖香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凤翔执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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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乖香。被执行人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启,任该公司董事长。

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乖香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乖香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补缴李乖香2006年3月至2012年4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支付其经济损失2476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玻璃纤维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24763元,判决补缴2006年3月至2012年4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项正在协调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宇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汶金让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