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贵奇,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证券大厦1001。法定代表人NACSONCHRISTOPHERMICHAE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