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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孙贵奇与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解封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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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贵奇,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证券大厦1001。法定代表人NACSONCHRISTOPHERMICHAE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麦士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