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成,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5KP48。法定代表人刘朝宏。
申请执行人胡成与被执行人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缴清全部执行款项,故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予以恢复执行。上述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内足额缴交了执行款4999.33元。
申请执行人胡成与被执行人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缴清全部执行款项,故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予以恢复执行。上述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内足额缴交了执行款4999.33元。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员陈文瑞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