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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胡成、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恢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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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成,男,汉族,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被执行人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5KP48。法定代表人刘朝宏。

申请执行人胡成与被执行人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缴清全部执行款项,故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予以恢复执行。上述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内足额缴交了执行款4999.33元。

申请执行人胡成与被执行人中青黑格(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缴清全部执行款项,故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予以恢复执行。上述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账户内足额缴交了执行款4999.33元。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深福劳人仲案【2018】29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员陈文瑞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