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艳,女,汉族,生于1989年,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应通,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曾艳申请执行绵劳人仲(2012)25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英
书记员:梅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