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爱英,女,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绵阳城区一世情缘婚纱摄影花园店,地址四川省绵阳市,负责人何彬彬。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刘爱英申请执行绵劳仲案字(2011)第3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城区一世情缘婚纱摄影花园店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何彬彬系个体工商户,绵阳城区一世情缘婚纱摄影花园店系个人经营。绵阳城区一世情缘婚纱摄影花园店所负给付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何彬彬个人财产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城区一世情缘婚纱摄影花园店、何彬彬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红英
书记员:梅雨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