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德海,×××,男,1951年1月20日生,汉族,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于彩峰,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德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给付申请人沈德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王加庆审判员:张松柏
书记员:马柏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