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伍凤。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愉和百货商场,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负责人洪安培。
申请执行人崔伍凤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愉和百货商场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愉和百货商场所有的相应价值15967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