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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孝平与青岛市李沧区辉华五金经销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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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孝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辉华五金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孙方辉,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孝平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辉华五金经销处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青李劳人仲案字(2012)第180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2)第18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青李劳人仲案字(2012)第180号裁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2)第180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