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
本院在执行李静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12)第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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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
本院在执行李静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日高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案字(2012)第5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