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佟立香。被执行人唐山华天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德顺隆陶瓷厂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佟立香申请执行唐山华天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德顺隆陶瓷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关山代理审判员:李振河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