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艳东。被执行人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孙艳东申请执行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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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艳东。被执行人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孙艳东申请执行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