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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加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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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加和,男,汉族,务农,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长宁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江安县。

组织机构代码67354567-0法定代表人马祖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加和申请执行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14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我院依法处置,本案已列入分配方案之中,但分配方案正在审批。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加和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81254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江安县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