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辜怡南,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宜广,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晓杰,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付震波,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强渭红,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汪君,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美园,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志群,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余杰杰,女,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廖敏,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巨卫,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姜胜,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柏安,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积富通商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十四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2)2715-27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积富通商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46910.4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倩
书记员:胡信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