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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晓蕊与青岛吉丰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4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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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晓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阳,男,系青岛李沧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被执行人青岛吉丰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晓蕊与被执行人青岛吉丰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吉丰达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账户,案款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