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友,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春昊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春。
申请执行人王新友与被执行人青岛春昊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待岗工资496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如果能够在2013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2000元,本案剩余案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案款人民币2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