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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升波与青岛春昊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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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升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春昊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春。

申请执行人吴升波与被执行人青岛春昊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6457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7日一次性向本院交纳案款3000元,剩余案款及全部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本院已将案款3000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人仲案字(2013)第1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矫燕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