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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涛与青岛广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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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忠,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广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良庭,职务经理。

申请人唐涛与被执行人青岛广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8日审结。该案青李劳仲案字(2013)第2号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青岛广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U516**号汽车一辆,因评估拍卖车辆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待拍卖所得款项到位后,直接到本院领取。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仲案字(2013)第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