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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素美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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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人王克许。申请执行人周青云。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素美,女,195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村**。申请执行人周素美。被执行人青岛茶山人造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镇仙家寨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1437013-7。法定代表人尹泳相,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周素美等与被执行人青岛茶山人造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