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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哲南与被执行人青岛亚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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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哲南。被执行人青岛亚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桃林社区青威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金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蓬、王见,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哲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亚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法律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0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李文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