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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澳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孟保林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陕民一申字第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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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澳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法定代表人姜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保林,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澳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都公司)与孟保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西民二终字第0196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9日,澳都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澳都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澳都公司一审、二审上诉请求,依法确认澳都公司与孟保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事项。两审裁定对澳都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均不予审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二)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8月12日未劳仲案字(2011)187号裁决书,认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授予澳都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两审裁定均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剥夺了澳都公司的诉权。(三)根据劳动仲裁的结果,第1项“工资、补偿金共计7507.05元”,加上第2项“补缴2006年3月份至2011年5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五年的社会统筹保险交费额约205万余元),远远超过了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请求:1、确定本案依法属人民法院管辖;2、撤销一、二审裁定;3、依法指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孟保林答辩称,一、二审的裁定是正确的,其与澳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保林因与澳都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未劳仲案字(2011)187号裁决书,裁决澳都公司支付孟保林拖欠的工资273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77.50元,为孟保林补办补缴2006年3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驳回了孟保林其余申诉请求。该裁决书确定支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均未超过西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进而裁定驳回澳都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澳都公司亦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民二仲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澳都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1)18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澳都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澳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雁代理审判员:刘育伟代理审判员:赵顶峰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