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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小云与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仲执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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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云。被执行人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小云与安费诺科耐特(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2)31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社保补缴基数为西安是社保缴纳最低标准;二、双方于2013年8月23日之前到社保机构提交补缴申请文件,社保机构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完毕;三、申请人应缴纳的社保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补缴所产生的利息,由双方按比例各自承担。四、申请人同意案件报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仲执字第000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