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攀锋。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攀锋与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0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于2013年6月21日上午前往高新社保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因补缴产生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个人缴纳部分自行承担;二、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被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为申请人补缴完毕。现该和解协议正在旅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0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