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涛。被执行人陕西晟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尚涛与被执行人陕西晟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雁劳仲案字(2012)3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晟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5446.99元,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446.99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雁劳仲案字(2012)37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