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明,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财政局楼****。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西安旅游大厦**。法定代表人:胡昌民,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陆明与被执行人西安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1)3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1)30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