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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良、厦门市万美兴印刷设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同执行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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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良,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厦门市万美兴印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山路**(**厂房**)。法定代表人杨立华,董事长。

原告刘良与被告厦门市万美兴印刷设计有限公司保险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同劳仲委第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232.8元。被执行人厦门市万美兴印刷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万美兴印刷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以人民币49871.3元为限(其中本案标的49232.8元,执行费638.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友江

书记员:黄惠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