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锐。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昌云,董事长。
申请人邓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工资24798元整。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