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文平。被执行人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进站路口。法定代表人朱安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温文平与被执行人眉山市科威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赔偿款50434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15000元后,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8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