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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峰与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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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峰。被执行人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董事长。

申请人谢峰与被执行人四川银桥钢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11200元及利息112元、诉讼费10元、执行费68元,合计114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1450元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眉东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