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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虎、赵秀芳、郑德元、罗秀珍与眉山市东坡区建伟页岩砖厂、汪志军、熊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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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虎。申请执行人赵秀芳。申请执行人郑德元。申请执行人罗秀珍。申请执行人赵秀芳、郑德元、罗秀珍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建伟页岩砖厂,住所地东坡区思蒙镇彭咀村。业主冯志均。被执行人汪志军。被执行人熊光辉。

申请执行人陈虎、赵秀芳、郑德元、罗秀珍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眉东民初字21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建伟页岩砖厂、汪志军、熊光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款38706元、诉讼费1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做双方工作后,考虑该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及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申请方同意三被执行人共给付30000元即可,不足部分自愿放弃。现三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1)眉东民初字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