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干淑容与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眉东执字第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干淑容。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昌云,董事长。

干淑容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干昌云已履行完毕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彭云执行员於国波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