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干淑容。被执行人: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昌云,董事长。
干淑容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上东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干昌云已履行完毕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东劳人仲案字(2013)第3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彭云执行员於国波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