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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秦长安执行异议案

(2013)州法执异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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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异议人秦长安,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永顺县自来水公司合同制工人,住永顺县塔卧镇仓坪村官仓组。被执行人永顺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善海,该公司经理。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秦长安与被执行人永顺县自来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永法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秦长安申请执行的(2009)永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秦长安以“永顺县人民法院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完毕,裁定执行结案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法执字第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秦长安申请执行的(2009)永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异议人秦长安认为裁定错误,应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由永顺县人民法院先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秦长安的申请。本裁定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武涛审判员:邓军审判员:杨安寿

书记员:李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