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铁牛工贸有限公司。路16号。机构代码:69033175-4。法定代表人赵雪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林,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栾启等149人,系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栾启等149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铁牛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铁牛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铁牛工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栾启等149名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青岛铁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铁牛工贸公司)无偿接受被执行人铁牛工业公司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申请本院保全其财产。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09)即执字第26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人民币。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公司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也不应该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冻结。案件在审查的过程中,栾启等149名申请执行人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11月5日自愿撤回追加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准许其撤回追加申请,并解除了对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故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人铁牛工贸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青岛铁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德锡审判员:傅士吉人民陪审员:吕恒良
书记员:王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