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明祥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9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明祥,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垠堃。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3)18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000元、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2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3986.21元、2013年2月17日至2013年4月30日停工工资5308.5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景轩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81294.72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邓志伟

书记员:黄俊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