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明静,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照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君。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6110.3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照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110.3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