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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仕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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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仕军,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园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观永。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班工资5333元;支付高温费差额65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8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园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628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