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时新(8696号案),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东东(8702号案),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620、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12日出生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时新、杨东东分别支付14635元、13875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2851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阳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