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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时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8696、8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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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时新(8696号案),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东东(8702号案),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二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620、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1月12日出生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时新、杨东东分别支付14635元、13875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凯铭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金2851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阳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