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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先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8802、8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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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先杰,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2013)深福法执字第8802号] 申请执行人白宗沛,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2013)深福法执字第8803号] 被执行人上海傲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范卫文。被执行人上海傲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娟霞。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402-3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傲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傲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1411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